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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活饮用水标准检验标准
更新时间:2019-01-07 18:23:36 字号:T|T

 
生活饮用水标准检验标准
 
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是从保护人群身体健康和******人类生活质量出发,对饮用水中与人群健康的各种因素(物理、化学和生物),以法律形式作的量值规定,以及为实现量值所作的有关行为规范的规定,经国家有关部门批准,以一定形式发布的法定卫生标准。2006年底,卫生部会同各有关部门完成了对1985年版《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的修订工作,并正式颁布了新版《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GB5749-2006),规定自2007年7月1日起全面实施。
 
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可包括两大部分:法定的量的限值,指为******生活饮用水中各种有害因素不影响人群健康和生活质量的法定的量的限值;法定的行为规范,指为******生活饮用水各项指标达到法定量的限值,对集中式供水单位生产的各个环节的法定行为规范。
 
生活饮用水水质应符合下列基本要求,******用户饮用安全。
生活饮用水中不得含有病原微生物。
生活饮用水中化学物质不得危害人体健康。
生活饮用水中放射性物质不得危害人体健康。
生活饮用水的感官性状良好。
生活饮用水应经消毒处理。
生活饮用水水质应符合表1和表3卫生要求。集中式供水出厂水中消毒剂限值、出厂水和管网末梢水中消毒剂余量均应符合表2要求。
农村小型集中式供水和分散式供水的水质因条件限制,部分指标可暂按照表4执行,其余指标仍按表1、表2和表3执行。
当发生影响水质的突发性公共事件时,经市级以上人民政府批准,感官性状和一般化学指标可适当放宽。
当饮用水中含有附录A表A.1所列指标时,可参考此表限值评价。
表1 水质常规指标及限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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